明知銷售偽裝型攝像頭違法,卻認為幫朋友購買針孔攝像頭安裝在家中并無大礙,終因違法行為被判刑。經泰州市姜堰區檢察院提起公訴,今年8月,李明因犯非法銷售竊聽、竊照專業器材罪,被判處拘役二個月,緩刑三個月,并處罰金。
李明經營著一家監控智能設備銷售店,是朋友圈中的“電子達人”,經常有朋友向他請教各種電子產品的購買和使用事項,他也總是樂于幫忙。小張和李明關系不錯,因為遭遇婚姻危機,想在家中安裝針孔攝像頭監視,請李明幫忙挑選購買。多年的監控外銷經驗告訴李明這事情不妥,但面對好友的懇求,他自我安慰只是幫朋友忙,何況也不是在公共場所安裝隱蔽監控,不會有什么大問題。
李明通過網絡平臺,匿名購買了一款高性能針孔攝像頭并將其交給了小張。其他朋友聽說后,也出于各種事由請求李明幫忙購買類似的攝像頭,李明會簡單詢問用途,在得到不在公共場所安裝的承諾后,便放心大膽地“幫忙”,順帶加價銷售,從中賺取好處費。
不久后,小張的妻子在家中發現針孔攝像頭,迅速報警。警方介入后,小張因侵犯他人隱私權被警察教育批評,李明出售偽裝型攝像頭的行為也被發現。經檢察機關審查,李明銷售竊聽竊照專用器材5套,獲利1400余元。
檢察官提醒:《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三條規定,非法生產、銷售專用間諜器材或者竊聽、竊照專用器材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在信息高度發達的今天,個人隱私的保護十分重要。本案中,李明認為只要不在公共場所安裝偽裝型攝像頭便萬事大吉,卻沒有意識到此類設備流入社會就可能造成嚴重后果,覺得自己只是“幫忙”,實則已經觸犯法律紅線。(丁建進 包婧)
審核:尹有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