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某表示,2018年7月至2019年12月,他分10筆借給親戚李某合計43萬元,口頭約定利息2分。2018年8月至2019年10月,李某分5次向他轉賬了16萬元,用于清償利息。但還有本金43萬元和利息16萬元沒償還。
李某的說法則與張某截然不同。庭審中,李某辯稱,他從沒有向張某借過錢,而是張某向他借錢。2018年6月至2019年10月,他借給張某共計56萬元,張某分10筆還款本息合計43萬元。通過雙方轉賬時間和金額可以看出,他轉賬給張某在前,張某還款在后,所以是他向張某出借款項。張某舉證的借款,實際上是張某向他的還款。
經審理查明,2018年6月至2019年12月,張某與李某存在多筆相互轉賬。張某向李某轉賬合計63萬元,李某向張某轉賬合計56萬元。轉賬記錄顯示,雙方的轉賬基本上是李某先向張某轉賬,當日或者隔一段時間后張某再向李某轉賬。
張某向李某轉賬合計63萬元,張某主張轉賬系借款,但未提供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僅依據金融機構的轉賬憑證提起民間借貸訴訟。李某抗辯,轉賬系張某償還之前借款及支付購酒款,在李某提供相應證據證明其主張后,張某仍應就借貸關系的成立承擔舉證責任。張某未能進一步舉證,因此現有證據無法證明雙方之間存在借貸合意。秦淮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駁回張某的訴訟請求,雙方當事人未上訴,案件現已生效。
法官提醒,在民間借貸案件中,借條是證明民間借貸關系成立的最直接、最重要、最關鍵的證據。若發生借貸行為,應注意留存借貸證據,最好通過借條等書面形式予以確定,款項支付盡量采取轉賬方式,避免不必要的糾紛產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