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層協商是協商民主廣泛多層開展的基礎和根基,承載著人民群眾民主精神培養、民主素養提升、民主實踐操作、民主權利實現等諸多價值功能。“協商”的過程是保障協商民主質量的重要支撐,推進基層協商制度化程序化,是基層協商運轉有序、充滿活力的重要保障。黨的十八大以來,基層協商民主在制度化程序化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但總體而言,相關制度規定還較為籠統和寬泛,可操作性不強,在具體運行機制方面還存在著一些不足,尤其是程序上不夠規范,協商的隨意性、形式化現象還較為嚴重,制約了基層協商民主的發展。應從協商主體、協商內容、協商過程、協商結果等基本要素方面,切實推動基層協商議事有組織、有議題、有流程、有結果、有反饋。
完善基層協商主體參與機制,確保“眾人的事由眾人商量”。基層協商民主首先要解決誰來參與的問題。提升協商質量的根本前提,在于能夠把協商問題涉及的所有利益相關方都整合進來,由此才能夠保證協商的問題充分反映不同參與主體的利益訴求,才能夠最為廣泛地集中群體智慧,讓協商的結果更加符合人民群眾的利益。否則,基層協商就會缺少充分的信息支撐,就不能觀照所有的利益訴求,那么所得到的結果也是不民主、不公正的。基層中“麻雀雖小,五臟俱全”,包含黨組織、政府、群眾自治組織、市場組織、社會組織、公眾等主體。在當前的基層協商中,協商參與者的產生和更替機制還不健全,參與者應具備什么樣的條件、如何產生等沒有明確規定。有些地方的基層協商中,參與主體的針對性和代表性不足,個別地方的基層黨組織和政府在進行公共決策時,還存在以“個人拍板”替代與民協商的情況,普通民眾尤其是利益相關者可能面臨“協商缺位”的困境。
對此,一是高度重視協商主體的廣泛性和多元性。按照不同的議事協商內容,構建行政部門代表、群團組織、社會組織、“兩代表一委員”、志愿者、網格員、村(居)民代表、利益相關方代表等多方主體參與機制,鼓勵和支持不同背景、不同利益群體的人參與,鼓勵各方提供多元意見建議。二是高度重視協商主體的代表性和均衡性。要按照代表性、公認性、穩定性原則,通過黨組織指定、提名、邀請,人民群眾代表推薦或自薦等多種方式,統籌考慮協商代表的民意基礎和協商能力,確定參與人數和范圍。三是高度重視協商主體的專業性和行業性。基層協商事關民生熱點、難點、焦點問題,涉及面廣,對協商的專業性和行業性提出了一定要求,要注重邀請與議題相關的專家學者和具有實踐經驗的行家里手作為協商主體,確保協商科學有效。
完善基層協商議題確定機制,確保協商“精準化”。基層協商議題的確定是整個協商過程的開始,影響著協商的方向和效果。在協商議題的選擇上,目前還存在標準不夠細化、過程不夠透明的問題,“想協商就協商”“想協商什么就協商什么”的現象在一些地方仍然存在。這些問題可能導致基層協商的隨意性,降低其公信力。
對此,一是建立常態化、制度化走訪調研制度,用足用好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工作站,廣泛收集民情民意。二是暢通基層群眾參與公共事務的渠道和途徑。設立制度化、常態化的征集平臺,通過“線上+線下”模式,推動察民情、訪民意、聽民聲從“單向被動”轉變到“立體互動”。如通過“民情溝通會”“懇談會”集中聽取群眾意見;通過征求意見表、問卷調查、信函等形式專題聽取群眾意見;通過設置征求意見箱、熱線電話等隨時聽取群眾意見。三是確定議題公開制度與動態調整機制。要定期整理、總結分析各方民意,積極回應群眾急難愁盼問題,注重以“小切口”服務大民生,以小舉措推動大發展。同時保持協商議題的透明和公開,開辟群眾對協商議題的建議或反饋渠道,確保議題選得對、選得準、選得實。
完善基層協商運行程序機制,確保協商“有章法”。協商必須有特定的規則程序和一定的技術方法,從而保證所有參與者都有平等表達意見的機會、保證所有人的觀點和意見都能被給予同等關注。目前一些地方對基層協商民主的程序規定過于簡單,操作規則不夠明確,有的地方協商會程短、發言少,缺乏真正面對面的溝通、審議與辯論,協商過程流于形式。
對此,要把“充分協商”的理念貫穿于協商發起、對話展開、協商結論作出等各環節。一是做好基層協商準備,包括確定協商代表、選擇協商具體形式、推舉協商主持人、提供相關材料和信息等,盡量避免“今天出議題、明天就協商”的做法,確保準備階段時間充足、資料詳實。二是構建“線上+線下”相結合的議事機制。采取會議、座談、懇談、討論、聽證、論證、實地走訪、工作聯席會,專家解讀等多種方式充分開展協商。同時用好互聯網,組織群眾積極參與線上協商議事,推動大事小事“云反饋”“云互動”“云商議”。三是制定公開、公平、公正的議事規則。明確協商的程序、方法、時間、地點等,制定協商參與人發言時間、順序和要求等規則,給予所有參與者平等發言的機會,鼓勵開放性討論。同時建立協商過程與協商結果的公開程序,增加協商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完善基層協商結果落實與反饋機制,確保協商“有回應”。有效的民主必然是能夠解決問題的,民主的“回應性”是評價民主是否有效的標準。協商結果,即協商達成的共識能否及時得到應用落實,是檢驗協商成功與否的重要標志。而在我國當前的基層協商民主實踐中,協商意見與結果較難進入決策或者被執行實施,這是一個較為突出的問題。
對此,需要剛性的落實與反饋機制加以保障。一是及時公布協商議事結果。通過“線上+線下”的方式告知群眾協商結果及落實情況,鼓勵更多的人民群眾參與議事協商。二是落實議事結果。由基層黨組織牽頭抓總、工作專班全程跟蹤督辦,積極推動相關責任人落實協商方案,對順利辦結的及時總結經驗、歸檔留存,對暫不能辦的做好政策解釋、矛盾化解。三是完善基層協商考核評價機制。制定明確的評估指標,包括參與者的滿意度、協商結果的實施程度、協商議題的相關性等,以衡量協商過程的效率和效果。此外,將基層協商民主建設納入年度綜合考核評價內容,定期評估協商效果,從制度上、程序上保證基層協商“說了不白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