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代快報訊(記者 姜振軍 文/攝)鹽城一小區業主在自有車位上安裝新能源汽車充電樁,卻遭到物業公司的阻攔。多次協調無果后,業主只得將物業公司告上法庭。現代快報記者從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獲悉,近日,東臺一小區業主與物業公司之間因安裝新能源汽車充電樁引發的糾紛案,經兩級法院審理后塵埃落定。
新能源車和充電樁在小區里已日益普及 姜振軍攝
劉先生是東臺市某小區的業主,他同時也購買了該小區地下車庫。東臺市某物業公司經選聘為該小區提供物業管理服務。2022年1月21日,劉先生請供電公司的施工隊在自有車位安裝個人新能源汽車充電樁,物業公司工作人員發現后阻攔施工。物業公司認為,業主劉先生在車位上安裝充電樁存在安全隱患。劉先生就此事多次與該物業公司協調,但均被拒絕。于是,業主訴至法院,請求判令物業公司出具同意在車位安裝新能源汽車充電樁的證明。
“充電設施是新能源汽車實現使用目的不可或缺的設備,劉先生作為案涉車位的所有權人,在自有車位上安裝與所購汽車配套的充電設施是對車位的合理使用。”法院認為,發展新能源汽車,對保障能源安全、促進節能減排、防治大氣污染等具有重要意義。
法官表示,物業公司應當配合業主出具同意安裝新能源充電樁的證明。至于案涉車位安裝充電樁是否符合用電條件、消防等問題,應由供電公司等相關部門依據現場勘查情況判斷。一審法院支持了業主的訴請。一審判決作出后,物業公司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維持原判。
“新能源汽車日漸普及,它的推廣離不開便捷化充電設備,不僅需要政府支持、推動充電設施建設,也需要物業公司對業主安裝充電樁予以引導和協助。”鹽城法院認為,業主請求安裝充電樁未超出對車位“合理使用”的范疇,物業公司應當在業主安裝充電設施時予以配合。